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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石膏安全处置及综合利用“十二五”实施方案(二)

发布时间: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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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石膏安全处置及综合利用“十二五”实施方案(二)

 

2.磷石膏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十一五”期间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积极成效,我国磷石膏的综合利用水平已处于世界前列,但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磷石膏的安全堆存和综合利用仍然是制约行业和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存在的问题仍较为突出。

  

2.1磷石膏安全堆存和综合利用的认识有待提高

    一是磷石膏安全堆存和综合利用的压力逐年增大。近年来,高浓度磷复肥产量较大的地区和重点企业的磷石膏产排量逐年增加,堆存量、占地面积、环境风险、安全隐患及综合利用等压力进一步加大。二是综合利用意识有待提高。由于磷石膏综合利用是磷肥企业的非主营业务,处于产业的末端,投资大,经济效益差,一些中小磷酸装置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受运输半径和销售范围等地域性限制,加之产品附加值低,综合利用步伐迟缓。

2.2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下游市场有待拓展

    磷石膏制石膏建材产品已有多年的应用实践,2007年国家也明确鼓励将磷石膏作为新型石膏建材产品的原材料选择之一,但由于当前我国天然石膏开采成本较低,而磷石膏中又含有一些有别于天然石膏和脱硫石膏的杂质,磷石膏制石膏建材产品步履维艰。石膏建材产品附加值低,具有很强的地域特性,存在着经济的运输半径和合理的销售范围,而高浓度复肥企业多处于偏远地区,磷石膏制石膏建材产品面临着当地市场的容纳量和长距离运输的制约。

2.3国家有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有待完善

    磷石膏开发利用处理过程复杂,投资较大。后延产品附加值低,利润微薄;同时磷肥企业自我积累能力较差,资金实力较弱,迫切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扶持。在我国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中,既未考虑磷石膏综合利用难度远大于其他工业副产石膏的特殊性,缺乏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同时,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号)中,又将本已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磷石膏制水泥缓凝剂”产品排除在外,同时磷石膏制建筑石膏粉的产品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减免的优惠,更加大了磷石膏资源化利用的困难,严重制约了企业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2.4制约磷石膏综合利用的共性关键技术有待突破

    磷石膏综合利用的部分共性关键技术亟待突破。缺乏经济、清洁、适用的磷石膏无害化预处理技术,限制了磷石膏在新型建材领域的扩大应用;缺乏适用于磷石膏处理量大、节能高效、产品质量稳定的锻烧技术和设备,难以满足处理磷石膏能力大且半水石膏质量稳定的要求;更缺乏行业亟需的低能耗、经济适用的化学法处理磷石膏的技术和装备,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磷石膏综合利用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2.5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随着磷石膏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宽,已制定的相关标准逐渐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和瑕疵,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需要;二是缺乏磷石膏综合利用的相关产品标准,只能参照其他同类产品标准,造成磷石膏制品市场认可度低,难以大量利用;三是重视产品技术标准,忽视产品的应用标准和规范,而新型建材产品应用的工艺规程和要求与传统建材产品有着根本的不同;四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时间跨度漫长.难以适应形势和环境的变化。

 

3.‘“十二五”磷石膏综合利用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3.1整体思路

    以防治污染为前提,以加强管理为手段,以提高利用率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合理规范堆存,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努力实现磷石膏安全堆存和积极利用的新局面。

3.2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的前3年,现有企业的磷石膏年利用率必须达到15%;到“十二五”末,磷石膏年综合利用率达到30%,力争达到40% ,磷石膏安全处置率超过90%,年消纳磷石膏2 500万t。

    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技术,基本形成技术装备水平先进、产品市场健全、政策环境优惠的磷石膏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引导磷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向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形成多途径、大用量、高附加值、清洁经济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产业格局。

3.3主要任务

3.3.1努力提高对磷石膏安全堆存和综合利用紧迫性的认识

    磷石膏堆存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开展磷石膏规范安全的堆存以及综合利用工作是解决磷石膏堆存安全隐患的治本之策。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十二五”行业规划、指导意见、实施方案、行业准人条件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对石膏综合利用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有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磷石膏安全堆存和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形成稳定的综合利用能力和长效机制。

3.3.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大力推进先进产能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划、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中提出的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各项工作,支持和协助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项目开工建设,尽快形成一定规模的产能。包括:全部使用磷石膏为原料,具备一定规模的纸面石膏板、石膏砌块、粉刷石膏、粘结石膏、石膏标砖以及高强石膏粉、自流平石膏等产品生产线的建设或者改造项目;采用经济适用的化学法处理磷石膏,生产其他产品(如硫酸联产水泥、硫酸按、硫酸钾副产氯化铵等)的建设项目;采用磷石膏作为主要填充材料的井下采空区、路基充填项目。

3.3.3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加大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大掺量利用磷石膏适用技术的产业化,确保新建装置建成投产。“十二五”期间,力争建设10套以上磷石膏制水泥缓凝剂生产装置,形成年产220万t左右水泥缓凝剂生产能力,连同已建成的装置,每年可消纳磷石膏530万t。力争新增200万t建筑石膏的生产能力,为扩大磷石膏制新型石膏建材产品打下坚实基础。争取新增3.22亿m2纸面石膏板、9 000万m2石膏砌块、33亿块磷石膏标砖以及1 000万耐石膏条板的生产能力,连同已建成装置,年可消纳磷石膏约I 000万t。扩大磷石膏做土壤调理剂的适用范围,增大试验区域和试点项目,利用量争取达到240万t。

3.3.4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点攻关化学分解法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

    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力争实现产业化并逐步推广应用。“十二五”期间,要逐步开展磷石膏化学法分解技术、磷石膏清洁适用预处理技术、节能高效磷石膏锻烧技术和设备、磷石膏制备α高强石膏粉及其系列产品技术、磷石膏制硫酸钙晶须等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尽快形成产能。

    “十二五”时期,要重点攻关并突破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石灰)的化学法分解磷石膏技术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能耗高、投资大、工艺路线长、经济指标性差等制约该技术推广应用的难题,不仅能大量消纳磷石青,而且能充分利用磷石膏中的硫、钙元素,缓解我国硫资源短缺的矛盾,降低硫资源的对外依存度。力争在2013年年底前有所突破,2015年形成产业化。行业协会要定期组织技术研讨,全程跟踪,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列入国家科技重大技术攻关;积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重点企业创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3.3.5加强堆场规范建设和管理,确保磷石膏安全环保堆存

    “十二五”时期,要进一步加强堆场规范建设和管理,确保磷石肯安全、环保、无害化堆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磷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磷铵行业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积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发布与实施《磷石膏渣场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磷石膏堆场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方面的标准与规范。同时,磷石膏产生企业要切实强化现有磷石膏堆场的运行管理,避免二次污染的产生。

 

4.加强磷石膏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建议和措施

4.1加强政策协调,积极争取国家有关税收及财政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激励政策。建议国家加快资源税改革,提高天然石膏的资源税税率,加大磷石膏替代天然石膏效应的发挥。建议对磷石膏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给予“以奖代补”的鼓励政策,对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给予必要的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4.2加强培育引导,积极协助企业创建示范企业和基地

    积极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实施,大力培育先进骨干企业和^产品,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实施双百工程中,对磷石膏制新型建材先进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建设24~30个脱硫石膏、磷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生产新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基地。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重点培育、努力创建一批磷石膏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和示范项口:在贵州、云南、湖北、四川等磷石膏产生量集中地区建设4~5个磷石膏化学法综合利用基地;在安徽、云南、江西、重庆建设一批利用磷石膏制水泥缓凝剂示范项目;在贵州、安徽、湖北建设5~6个磷石膏制蒸压承重标砖示范项目;在宁夏、甘肃、云南等地建设4~5个磷石膏改良土壤试点项目。

4.3加强交流合作,积极开拓磷石膏制品的下游市场

    一是加强与建材行业、设计研究单位、建筑业的沟通与合作,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磷石膏的综合利用方向主要是水泥缓凝剂和建筑石膏制品。磷肥企业加大与下游企业的对接合作,不仅能解决磷石膏的利用问题,也为建材企业节约了大量的成本。二是要加大与农业科研部门的合作,开展磷石膏做土壤调理剂的机制与应用基础研究,根据当地土壤的理化性质,制定经济可行的土壤改良方案。与当地政府、农业“三站”合作,开展对比试验,掌握磷石膏作为土壤调理剂的效果和作物增产作用的有效性,充分发挥示范和宣传作用。

4.4加强组织协调,逐步完善磷石膏产品标准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加快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和应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协助做好《磷石膏土壤调理剂》行业标准的发布实施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发布实施,并争取农业部在审批肥料登记证时予以积极支持;同时创造条件,将《磷石膏土壤调理剂》行业标准升格为国家标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扩大盐碱地、沙漠地以及低产田的应用范围。

 

摘自《磷肥与复肥》